我们是珠三角制造业公司,2014 年初扩大生产规模,招聘了一批新员工。由于员工数量较大,公司成本压力较大,老板让我们人力资源部门想办法少缴纳或者不缴纳社保,来降低人工成本;而员工中也有很大一部分不愿意缴纳社保,希望将个人缴纳的部分直接发放到手上。
属于违法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这样的情况确实存在,一方面企业老板愿意节约成本、另一方面劳动者由于不重视、不愿承担个人扣款以及今后可能会面养老保险转移等问题也不愿意缴费。但这样行为确实一种违法行为,按照政策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强制行为、不能省略,即便有员工同意或主动要求不签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也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做出的承诺往往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环境等客观因素的变化而改变,曾经就有员工入职时不签劳动合同事后又反悔对企业诉讼的案例,企业举证出员工本人写出承诺,仲裁仍旧败诉,由企业承担双倍工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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