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刚成立几年的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上很多东西都是一路摸索着过来的。而最近有两位最早进公司的同事,他们是 2010 年 3 月 12 日进公司的,当时签订的合同期限是两年,2012 年 3 月 12 日续签了一次,还是签的两年。最近他们的合同快到期了,他们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我们公司第一批这种情况的,我之前也没操作过,所以有几个问题:
1,他们这种情况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吗?
2,是不是必须和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呢?
3,无固定期限合同与固定期限的有什么不同?
1、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他们属于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如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话,他们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
2、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明确了员工“提出”、“同意”、“续订”、“订立”这四个词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3、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除去终止时间是否约定明确具体时间之外其他在处理中并无区别。
有些企业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采取了到期不办理续订而是办理变更,还有的企业通过注册多个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就换签约单位,其实这些都是耍小聪明、因小失大,企业不说增加的劳动量单就是失去的人心就是难以挽回的。正确的做法还是通过制度的健全和管理流程的完善畅通出口,实现人员有序流动。
《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
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
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
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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