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本次假期延长、职工延后复工、薪资计算、社会保险缴费等方面,许多企业有着不少的问题。在此进行汇集整理、以供参考。(以上海政策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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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假期、延迟复工及薪资计算
1、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属于何种性质?如何支付待遇?
答:春节假期原到1月30日止,原1月31日、2月1日均为正常工作日,现延长至2月2日止。延长假期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系因疫情防控所需而临时增加的特殊休假。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政策依据】
※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
2、延迟企业复工期间属于何种性质?如何支付待遇?
答:根据上海市政府通知确定2月3日至2月9日为延迟复工期间,上海市明确将这几天定性为休息日。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者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简单的说,就是休息日加班要支付两倍的工资。
【政策依据】
※ 上海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各相关企业和学校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缓复工的解答》
3、企业不能提前复工,能不能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职工在家办公有没有加班费?
答:可以安排在家办公。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缓复工的解答》
4、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何支付工资?
答:正常支付。
【政策依据】
※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5、企业需提前复工应如何操作?
答: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月10日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外来员工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将立即责令停产,并按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缓复工的解答》
6、若企业强行在2月10日前复工会有什么后果?
答:视情节严重程度,将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政策依据】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
※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相关参考】
江苏省南通市纺织厂2月1日提前复工,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喻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但未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月2日,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通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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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篇
1、企业社保业务办理、社保缴费可以延期吗?
答:上海已明确可以,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其他地区企业应根据各地人保局公布的具体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
※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 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44号
2、复工后,社保业务如何办理?是否可以线上办理?
答:目前上海地区尚未明确通知哪些社保服务可采取线上办理,其中失业保险申领已明确可网上平台申领,预计其他各项社保服务也将跟进推行“不见面”社保服务,建议关注社保局公告。
建议尽量不要到社保经办大厅办业务,可通过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当地人社部门官网、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足不出户办理业务。如电话咨询后,确需现场办理,也无须过于担心,服务大厅将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消毒措施,带好口罩前往并配合接受体温监测即可。
【政策依据】
※ 各地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结合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要抓住当前不少地区的群众仍需要“跑腿办”“现场办”的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关系转移接续等重点业务,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要依法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抓好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的应用,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的安全、稳定、高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3、疫情期间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后续可以申领稳岗补贴吗?
答:上海已明确可以。其他地区需待各地稳岗补贴实施细则明确,原则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上年度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返还50%。
【政策依据】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44号
4、受疫情影响,企业会不会来不及申报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答:不会,2020年起,上海的社保缴费年度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也就是说,社保调基将推迟3个月,2019年的社保缴费基数将继续延用至2020年6月。
【政策依据】
※ 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2020年起,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44号
5、疫情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发放是否会受到影响?
答:不会,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政策依据】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要做好相应风险防控,减少系统外经办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理,疫情稳定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6、职工被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可以使用医疗保险吗?
答:可以
【政策依据】
※ 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7、职工被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答: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政策依据】
※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8、企业组织线上培训是否可以享受培训补贴?
答:上海已明确可以。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政策依据】
※ 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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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会。虽然2月3日至2月9日暂停线下办理业务,但公积金中心仍然提供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热线咨询等线上服务方式。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上海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上海公积金”APP等渠道均提供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功能,实现单位日常缴存业务(包括账户设立、人员变更、缴存及开具单位缴存证明等常用业务)和部分个人业务(包括个人公积金账号和账户信息查询、租赁提取、离退休提取等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特别提示】部分通过委托扣款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为了使单位有充分的时间办理缴存业务,2020年2月指定扣款日由10日调整为14日(若14日扣款不成功的,20日再次进行扣款),请这部分单位在14日前完成人员变更,并确保约定扣款的银行账户内有足够余额完成汇缴。
单位业务网上服务时间:
汇缴补缴业务:工作日9:00—16:00;
其余单位网上业务:全天24小时均可办理。
个人业务网上服务时间:全天24小时均可办理。
2、已办理公积金提取还贷的职工,这次疫情会对还贷有影响吗?
答:可能会。
2月提取还贷的提取日期为2月19日,提取还贷对象为2月13日(含)17点以前受理的采用逐月提取还贷方式的借款人,扣款金额截止到借款人2月15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余额。相关职工可以通过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和上海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关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变动情况。
由于本次疫情,各企业复工时间不定,可能存在部分企业延迟缴存公积金费用。建议相关职工于约定还款日前在贷款还款卡中存入(或保留)至少一个月的还款资金,以便在约定还款日足额还款。
【政策依据】
——《共同应对疫情防控,有序安排缴存还款 2020年2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及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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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全国范围内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政策依据】
※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2、听说发票可以网上申领了,有这回事吗?怎么操作?
答:有。访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选择“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纸质发票)”-“领取方式(专业配送)”,即可申请。
完整的操作规程(图文)请访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咨询辅导-操作规程-发票使用-发票领用-发票领用(纸质发票)-发票领用(纸质发票)专业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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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证到期了但无法及时返沪签注怎么办?
答: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限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以后的,无论持证人能否及时返沪,系统后台将给予自动签注,无需前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该措施截止时间根据本市防疫情况另行通知。
【政策依据】
——《关于疫情期间上海市居住证相关便民利民服务的新举措》上海市公安局
2、来沪人员疫情期间如何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
答:线上办理。可通过“上海公安人口管理微信公众号_业务办理_居住证办理”申请,相关业务全程网上办理。如需咨询居住证及签注事宜,可拨打市民热线12345,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会及时回复。
【政策依据】
——《关于疫情期间上海市居住证相关便民利民服务的新举措》上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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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参加庭审的,可根据规定,申请延期审理
【政策依据】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事项的问答》
2、因为疫情防控不能及时申请仲裁,担心超时效怎么办?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政策依据】
※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事项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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