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公告,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2019年是税务改革上的重要一年,有关增值税改革的政策层出不穷,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新公告有哪些重大意义呢?
《公告》重点如下: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今年3月份,国家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而本次政策发布,对生活服务纳税人意味着加计抵减比例将从10%提高到15%。
根据本次《公告》解释,本政策所指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加计抵减,是一种针对部分服务行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税收优惠计算方法。其具体据算方案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注意事项与扣除原则
(一)如果在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0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二)如果抵减前的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大于0,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则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可全额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如果抵减前的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大于0,又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则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0,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
例3:某纳税人2019年4月销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60万元,期初留抵进项税额35万元,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6万元。
本期抵减前应纳税额5万元(100-60-35),低于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6万元,所以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6万元中,只能有5万元从本期应纳税额中抵减,剩余1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019年为止国家已出台了好几项税务重大改革,根据《分析报告》指出,我们的增值税减税在今年的4-6月已经对经济发展产生了显著的带动作用,如果减税效应持续释放,未来三年对我国经济发展均有提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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