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嘉诚公司自然人股东张三向企业借款200万元,到了2019年年底,既没有归还也没有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那么,这样一来有何涉税风险呢?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解析我们发现,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到了年底既没有归还又没有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如果自然人股东归还了,还有可能被认定为企业向自然人股东个人无偿提供贷款服务,企业还需要视同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一定要处理得当:
1.自然人股东借款时,一定要体现出与生产经营有关,不属于无偿借款;
2.自然人股东到年底,一定要归还借款,万一自然人股东没有资金归还,财务一定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年底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
(2)次年初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库存现金
这样一来,年底自然人股东就不欠公司借款了。财税〔2003〕158号文所规定的纳税政策就无法嵌套。微信公众号